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申报和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07-25信息来源:株洲市质监局

  为规范株洲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用文件和评审依据

  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GB/T19580-2012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GB/Z19579-2012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GB/T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以上文件如有新的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为依据。

  二、总则

  1、株洲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以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作为具体评审标准,授予在株洲境内登记注册、质量经营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株洲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及个人。

  2、市长质量奖授奖的范围包括各行各业的组织及个人。

  3、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获奖的组织不超过3个、个人不超过2人,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及个人均可自愿申报。

  4、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评审过程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b)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综合评价、好中选优;

  c)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组织机构职责

  1、设立株洲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a)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b)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

  c)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奖励名单。

  2、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由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等单位组成,办公室主任由省质监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a)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b)负责起草、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议事规则以及相关的程序性文件;

  c)受理组织和个人申报;

  d)负责培训、聘请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

  e)组织申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社会、公众(顾客)满意度测评;

  f)组织对资料评审意见、现场评审报告、测评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g)负责组织对获证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评审标准

  市长质量奖对组织的评选主要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进行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从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测量分析与改进、资源、过程管理、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评价组织的质量经营绩效。在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行业特点制订行业评审指南。对个人的评价按照《株洲市市长质量奖个人评价指南》进行评审,从个人业绩、创新成果、研究成果、社会认同、社会贡献等几个方面来综合评价个人的卓越贡献。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本程序是根据《管理办法》制定的操作细则。

  (一)发布通知
     每年年初由株洲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在《株洲市人民政府网》、《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网》、株洲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申报当年市长质量奖通知。

  (二)组织申报

  1、基本条件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在株洲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生产经营满5年以上。

  b)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c)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标准满1年以上,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申报前上一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及同类产品前列。

  d)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e)在推进技术创新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并创造价值等方面,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f)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g)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主导产品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重视企业技术中心等科研机构的建设、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申报。

  2、申报材料

  应包括以下内容:

  a)组织概述(简介)。内容要求见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字数限3000字以内;

  b)自我评价报告。组织对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图表,字数在5万字左右(含图表);

  c)证实性材料。组织应提供与申报表内容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d)顾客满意度指数测评报告。组织应提供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本组织近三年的顾客满意度指数测评报告。

  其中a)、b)项需提供一式十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和一份包含以上内容的电子文档(光盘);c)、d)项需提供十份书面材料(单独装订)。

  (三)个人申报

  1、基本条件

  a)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b)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c)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某一领域、产业行业中起示范作用;

  d)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我省质量振兴创造出卓越业绩或作出重大贡献;

  e)有一定实践经验或理论著述,并具有推广价值;

  f)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申报材料

  应包括以下内容:

  a)推荐单位推荐意见及推荐者简介;

  b)推荐者事迹概述;

  c)证实性材料。

  其中a)、b)、c)项需提供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和一份包含以上内容的电子文档(光盘)。

   (四)组织及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a)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卫生政策和要求的;

  b)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c)近3年内在市级以上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或有违规行为的;

  d)因组织责任导致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有重大投诉的;

  e)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不诚信记录的行为;

  f)已获奖组织及个人未满五年的。

  (五)资料报送

  a)组织及个人由所属地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接受申报材料、由所属地的县(市)政府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上报评审办;市城区内组织及个人由市质量技术部门负责接受申报材料,由所属地的区政府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上报评审办。

  b)申报材料应在通知规定时间内上报至评审办,上报截止期后,评审办不再接受材料申报。

  六、评审程序和要求

  (一)资格审查

  (1)评审办对各地推荐的组织及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a)申报组织及个人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的要求;

  b)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c)申报材料能否反映组织贯彻实施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方法、展开和结果的基本情况。

  (2)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及个人名单。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说明理由后返还申报单位。

  (二)资料评审

  1、评审办根据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及个人的名单,组织若干个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

  2、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每个组织及个人的申报材料分别进行独立评审与合议评审:

  a)独立评审。由评审组组长指定评审员独立对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记录有关情况。

  b)合议评审。由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对独立评审意见进行讨论,对组织按国家标准进行打分,对个人按《株洲市市长质量奖个人评价指南》进行评价,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推荐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3、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意见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不超过6家,个人不超过3人。

  (三)现场评审

  1、组建评审组。评审办按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及个人的情况,组织若干个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各评审组至少应包括1名熟悉本行业的专家。

  2、开展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程序包括:

  (1)编制现场评审计划

  a)由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本评审组承担评审的各组织及个人的现场评审计划;

  b)现场评审计划编制完成后,评审组应与受评审的组织进行沟通并得到其确认;

  c)现场评审计划经评审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2)现场评审前准备

  a)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召开现场评审预备会,明确现场评审的要求和评审组成员的分工;

  b)各评审员根据评审组组长的安排分别编制现场评审检查表,并经评审组组长审核后实施;

  c)评审组准备好其他实施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表和文件。

  (3)实施现场评审

  a)召开首次会议。参加对象为评审组全体成员和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

  b)现场调查访问。评审员按照评审标准和指南、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检查表,进入申报组织的各个现场,调查了解组织及个人卓越的绩效,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并记录在现场评审检查表上。记录的信息和证据应真实、准确、可追溯。

  c)召开评审组会议。评审组组长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评审组会议,沟通现场评审的情况,掌握各评审员的评审进度,研究解决评审中的有关问题。

  d)与高层领导沟通。现场调查访问结束后,评审组应与组织的高层领导进行沟通,反馈现场评审情况(包括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并听取组织高层领导的意见。

  e)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组长应组织全组评审员进行合议,根据现场评审过程获取的信息和证据,对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逐条进行评分,对个人的业绩进行核实、确认。在此基础上,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f)召开末次会议。参加对象为评审组全体成员和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

  (四)提交评审报告

  1、各评审组完成所承担的组织及个人的现场评审后,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研究提出本次评审的组织及个人评审报告。

  2、各评审组在结束所有的现场评审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组长将现场评审报告、相关评审记录提交给评审办。

  七、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

  1、评审办对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以及个人按《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办法》,由认定的权威中介机构开展测评工作。

  2、中介机构按《测评办法》组织测评并计算出满意度指数,形成测评报告,在指定时间内将报告提交给评审办。

  八、审查表决

  1、评审办对各评审组提交的组织及个人的评审报告,满意度测评报告进行汇总,按照现场评审得分结果、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得分结果进行综合评分(其中现场得分占总得分的权重为0.8,满意度得分占总得分的权重为0.2),按最多不超过8家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组织名单,按最多不超过5人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个人名单。

  2、召开评委会会议。与会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2/3)。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主要内容有:

  (1)评审办主任或副主任介绍评审工作情况;

  (2)评委会委员对候选授奖组织及个人的相应的申报材料和评审报告等进行审查和评议;

  (3)评委会经审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初选授奖的组织及个人,每位委员赞成的组织数不超过3家,赞成的个人不超过2人。

  3、初选授奖组织和个人的确定。

  (1)列入初选授奖名单的组织的得票数必须达到评委会与会委员数的1/2以上(含1/2)。符合得票数要求的组织及个人数小于等于规定数(组织3个、个人2人)的,按实际符合数确定初选授奖组织及个人名单;符合得票数要求的组织及个人数大于规定数(组织3个、个人2人)的,按得票数排名确定初选授奖组织及个人名单。

  (2)当得票数相等时,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获奖初选组织及个人。

  九、初选公示

  1、市质监局和评委会在《株洲日报》和《株洲市人民政府网》、《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网》对初选授奖的组织及个人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告知反映问题的途径和联系方式。公示期限为7天,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2、社会各界反映问题应以实名或可联系的方式进行。无法联系举报人的反映问题,可以不予受理。

  3、评审办负责受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反映问题的举报人,评审办予以严格保密。

  4、公示期间,对无异议或有投诉经核查不存在问题的组织或个人,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根据书面报告,确定拟获奖组织及个人名单。对初选获奖组织及个人存在投诉并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由评审办提出处理建议,报告评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审定。

  十、审定批准

  1、拟授奖的组织及个人名单,由市质监局、评审办起草表彰文件提请市政府批准。

  2、经市政府批准授奖的组织及个人名单,通过各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十一、表彰奖励

  由市政府召开会议,株洲市人民政府市长对获得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及个人进行表彰,并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

  十二、监督管理

  1、获奖组织要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我评价,评价报告应于每年的12月底送交评审办公室。

  2、评审办每年组织专家对获奖组织进行一次巡访,调查了解战略管理、质量管理运行、产品质量状况、用户反映、经营绩效等情况,督促企业不断进步。

  3、对获奖组织和个人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和个人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及时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布。

  (1)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事故;

  (2)在国家级或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判定为不合格的;

  (3)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

  (4)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5)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6)因侵害员工权益,不尽社会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7)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8)获奖个人受到党纪国法处理的。

  4、承担市长质量奖推荐、审查、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个人,要自觉接受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申报组织及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5、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机构人员、评审人员、专家不得和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有利益关系,不得提供任何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咨询服务。

  6、承担市长质量奖工作的组织人员、评审人员和专家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工作严谨、保守机密,对违反纪律者,提请其主管部门或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市质监局